交通違規檢舉專區
× 車輛違規檢舉 檢舉案件進度調查
檢舉專用說明

壹、法源依據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至第24條。

貳、管轄範圍

本局僅受理本轄(含台6166等快速公路)境內各項交通違規案件,屬本轄管轄者請逕向各管轄機關檢舉之。
本轄大園區內之航勤北路航勤南路航翔路航站北路航站南路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管轄,有關前述路段之交通違規事件,請至該局局長信箱檢舉(網址:https://www.apb.gov.tw/index.php/ch/chiefemail/ )。
本轄龍潭區內之龍科路龍園一十路,屬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管轄,有關前述路段之交通違規事件,請至該中隊交通違規線上檢舉專區檢舉(網址:http://eviolation.sipa.gov.tw/eViolation/)。
本轄內各高速公路段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管轄,有關國道各項交通違規事件檢舉,請至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全球資訊網線上檢舉國道交通違規」專區(網址:https://wos.hpb.gov.tw/RV)。

參、本專區使用須知(請詳閱說明)

一、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應敘明事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
(一)檢舉人真實姓名檢舉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檢舉人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協助查證使用)
(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路段或門牌號碼)、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及違規事實內容。其中違規日期請依年/月/日或日/月/年等方式排列(如以他方式排列,請註明);年份繕寫方式,請以中華民國或西元紀年擇一使用。
(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
(四)檢具違規證據資料(照片或影片):本專區為受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事件之線上系統,須有以科學儀器取得之佐證資料。

二、違規證據資料應注意事項:

(一)交通違規檢舉案件檢舉日期之認定:

1、向公路主管或機關機關檢舉違規專區提出:以系統完成受理之日為準。
2、向政府單位(首長)信箱提出,以該單位完成受理之日為準。

(二)請以自身拍攝之原始採證照片(影片)進行檢舉,勿加工偽(變)造,以免觸法。
(三)為符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2條第2項,以科學儀器取得之違規證據,足資認定違規事實者,得逕行舉發之規定,所檢具之違規證據資料除須具體呈現違規事實違規日期時間,且足以認定違規事實,本局始得逕行舉發。若無法具體呈現相關資訊,本局將依上揭處理細則第23條諸款規定辦理。
(四)如使用雲端硬碟、轉貼網址提供交通違規檢舉資料,本局將請求另提供實體資料;若無法提供,本局礙難受理。請勿下載他人網路影片檢舉
(五)行駛車輛之違規:如闖紅燈、跨越雙黃線或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等,請使用影片(影片長度足資認定違規事實)檢舉;若以照片檢舉者,請附連續照片以判定違規事實。基於當事人對於主張事實須負舉證責任,請確認佐證資料內容符合上揭處理細則第20條第2款及第3款之要求即違規地點違規日期及時間違規事實,以及違規車輛(含清楚號牌、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

1、車輛號牌清晰可辨、車輛顏色。
2、完整違規事實(如附連續照片者,請參考範例)。

(六)檢舉靜態違規車輛:如違規停車。檢舉人可用影片或照片檢舉之。基於當事人對於主張事實須負舉證責任,請確認所提供之佐證資料完整呈現違規車輛(含號牌)、違規事實及違規地點,以及違規日期及時間。

1、違規車輛號牌:違規車號清晰可辨及車輛顏色。
2、違規事實:應攝入相關標誌、標線或地點;如為標線,顏色須清楚可辨;車輛駕駛人是否在場(以辦識該車屬臨時停車或停車之狀態
3、違規時之日期及時間。

(七)民眾如檢舉涉及霧燈、車體或燈光改裝等事項,請使用監理機關陳情管道。
(八)本局依法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不得洩漏檢舉人個人資料。

肆、為落實貫徹轄區責任制及縮短處理流程,本市交通秩序均移由本局各轄區分局依權責查處辦理,俾符合行政作業程序暨審慎查明違規事實之歸責。

伍、如您當場發現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行為,可即撥打「110」報案專線,詳述其違規狀況、地點等相關資料,本局受理民眾報案後,將立即通報所屬轄區分局派員前往查明處理,以維護大眾用路權益。

若為其他違法情事,亦請您直撥110、113(保護婦幼專線)、165(防詐騙專線),治安維護,感謝有您。

範例檔案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