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源依據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至第24條。
貳、管轄範圍
本局僅受理本轄(含台61及66等快速公路)境內各項交通違規案件,非屬本轄管轄者請逕向各管轄機關檢舉之。
本轄大園區內之航勤北路、航勤南路、航翔路、航站北路及航站南路屬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管轄,有關前述路段之交通違規事件,請至該局局長信箱檢舉(網址:https://www.apb.gov.tw/index.php/ch/chiefemail/ )。
本轄龍潭區內之龍科路及龍園一、五、六、七、十路,屬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管轄,有關前述路段之交通違規事件,請至該中隊交通違規線上檢舉專區檢舉(網址:http://eviolation.sipa.gov.tw/eViolation/)。
本轄內各高速公路段屬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管轄,有關國道各項交通違規事件檢舉,請至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全球資訊網「線上檢舉國道交通違規」專區(網址:https://wos.hpb.gov.tw/RV)。
參、本專區使用須知(請詳閱說明)
一、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應敘明事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
(一)檢舉人真實姓名、檢舉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檢舉人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協助查證使用)
(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路段或門牌號碼)、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及違規事實內容。其中違規日期請依年/月/日或日/月/年等方式排列(如以他方式排列,請註明);年份繕寫方式,請以中華民國或西元紀年擇一使用。
(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
(四)檢具違規證據資料(照片或影片):本專區為受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事件之線上系統,須有以科學儀器取得之佐證資料。
二、違規證據資料應注意事項:
(一)交通違規檢舉案件檢舉日期之認定:
1、向公路主管或機關機關檢舉違規專區提出:以系統完成受理之日為準。
2、向政府單位(首長)信箱提出,以該單位完成受理之日為準。
(二)請以自身拍攝之原始採證照片(影片)進行檢舉,勿加工偽(變)造,以免觸法。
(三)為符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2條第2項,以科學儀器取得之違規證據,足資認定違規事實者,得逕行舉發之規定,所檢具之違規證據資料除須具體呈現違規事實、違規日期及時間,且足以認定違規事實,本局始得逕行舉發。若無法具體呈現相關資訊,本局將依上揭處理細則第23條諸款規定辦理。
(四)如使用雲端硬碟、轉貼網址提供交通違規檢舉資料,本局將請求另提供實體資料;若無法提供,本局礙難受理。請勿下載他人網路影片檢舉。
(五)行駛車輛之違規:如闖紅燈、跨越雙黃線或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等,請使用影片(影片長度足資認定違規事實)檢舉;若以照片檢舉者,請附連續照片以判定違規事實。基於當事人對於主張事實須負舉證責任,請確認佐證資料內容符合上揭處理細則第20條第2款及第3款之要求,即違規地點、違規日期及時間及違規事實,以及違規車輛(含清楚號牌、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
1、車輛號牌清晰可辨、車輛顏色。
2、完整違規事實(如附連續照片者,請參考範例)。
(六)檢舉靜態違規車輛:如違規停車。檢舉人可用影片或照片檢舉之。基於當事人對於主張事實須負舉證責任,請確認所提供之佐證資料完整呈現違規車輛(含號牌)、違規事實及違規地點,以及違規日期及時間。
1、違規車輛號牌:違規車號清晰可辨及車輛顏色。
2、違規事實:應攝入相關標誌、標線或地點;如為標線,顏色須清楚可辨;車輛駕駛人是否在場(以辦識該車屬臨時停車或停車之狀態
3、違規時之日期及時間。
(七)民眾如檢舉涉及霧燈、車體或燈光改裝等事項,請使用監理機關陳情管道。
(八)本局依法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不得洩漏檢舉人個人資料。